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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源局与扬州市**工具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扬国土资(2015)罚字1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州市邗江利民五金工具厂退还非法占用的邗江区方巷镇方巷村5092.03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规划的491.37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全部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32平方米),责令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4600.6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全部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合计2170平方米);并罚款117116元。决定书于2015年5月14日送达后。2015年8月21日,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被申请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

4600.6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全部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合计2170平方米)。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2015)罚字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扬国土资(2015)罚字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内容:责令被申请人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规划的4600.6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全部建筑物(建筑占地面积合计2170平方米),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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