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戴*华诉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城建行政强制一案,原告戴*华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张**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源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与沈**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石**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市瓯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与温州鹿城**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与沈*和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