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鹿城**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瓯海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国资行政强制一案,原告温州鹿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已撤销原告诉请的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鹿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