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存诉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护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国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戴**与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景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源局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温州**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赵**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林**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叶**与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州市**有限公司与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