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温州**源局、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存诉被告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温州市**护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国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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