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固国土资罚决字(2014)笫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孙**罚款己缴10000元,未能履行义务,固始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固国土资罚决字(2014)笫0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案执行费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