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方*不服灵武市国土资源局、被告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日城乡建设行政强制,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于2015年3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王*与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凤区二大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行政二审判决书
杨*与灵武**源局、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灵武**源局、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杜*与灵武**源局、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方*与灵武**源局、灵武市宁东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乌鲁木**业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蒋*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新疆呈信丽景房**责任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谈云仙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新疆呈信丽景房**责任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第三人新疆呈信丽景房**责任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