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英诉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王*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英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