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张**、申请再审人陈**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被申请人常州市**进分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武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张**、陈**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常行终字第110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陈**不服,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在本院审查申请再审过程中,2015年6月30日,申请再审人张**、申请再审人陈**以其相关权利通过调解得到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张**、申请再审人陈**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申请再审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张**、申请再审人陈**撤回再审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