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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徐**与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徐**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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