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徐**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陈**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陈**、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