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户籍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邳州市公安局已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并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邳州市公安局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刘**因此撤回起诉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