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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可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沙可诉被告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户籍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可于2015年8月24日以被告邳州市公安局已履行职责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并表示自愿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邳州市公安局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原告沙可因此撤回起诉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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