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史*芝诉被告沛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沛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徐州市**主委员会与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睢宁**料厂与睢宁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徐**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帅诉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白中义与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邳州市邳城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宋明明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沙可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