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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先芝诉被告沛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史*芝诉被告沛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沛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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