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魏*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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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郭**与徐州市**务中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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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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