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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帅诉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诉被告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魏*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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