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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毛**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毛**以“被告已经就本案涉案房屋采取了其他方式获得了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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