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徐**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第三人徐东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郑**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郭**与徐州市**务中心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徐州市**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白中义与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邳州市邳城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宋明明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沙可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史先芝诉被告沛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