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郭**诉被告徐州市**务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郭**以u0026ldquo;土地案件尚未解决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徐州市**务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