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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郑**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以“被告已在案外作出撤销郑**779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已履行了撤销房产证的义务,因此本案没有必要再诉讼,故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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