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市景染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景染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市景染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州市景染名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