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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徐州市**督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以“原告与被告协调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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