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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宝诉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徐州市雷鸣房地**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房产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宝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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