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江苏省**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以“进一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江苏省**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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