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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康**限公司与徐州工**泉山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康**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工**泉**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康**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徐州工**泉**局工商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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