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王**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17日以已申请被告对诉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核查,并由相关行政主体作出撤销、更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