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陈**与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陈**诉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于2015年9月9日依法追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陈**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陈**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陈**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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