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花一鑫诉被告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0日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白中义与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邳州市邳城镇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孔**、宋明明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魏*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沙可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从远与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邳州市港上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陈**与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邳州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高**与常州**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何**与常州**设局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