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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花一鑫与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花一鑫诉被告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0日由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且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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