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阳**开发公司与安阳**源局、安阳**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阳**开发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国土资源局、安阳**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阳**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开发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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