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乔**诉被告被告安阳**理局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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