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与安阳**理局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乔**诉被告被告安阳**理局行政登记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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