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孙**不服被告汤阴**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26日以此房产证已收回、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安阳**发公司与安**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乔**与安阳**理局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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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民委员会诉汤阴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江**等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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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民委员会不服汤阴**管理所等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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