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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诉汤阴**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孙**不服被告汤阴**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26日以此房产证已收回、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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