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汤阴县**民委员会不服被告汤阴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第三人于长江、江**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安阳**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坚持在本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后五日内移送被指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内黄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齐*新诉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孙**诉汤阴**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阴县**民委员会诉汤阴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于长江、江**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阴县**民委员会诉汤阴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等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阴县**民委员会诉汤阴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江**等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封丘县**民委员会诉封丘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孙*、白*与淇县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汤阴县**民委员会不服汤阴**管理所等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蒋**与浚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