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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阴县**民委员会不服汤阴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第三人于长江、江**房屋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汤阴县**民委员会不服被告汤阴县房地产管理所及第三人于长江、江**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安阳**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跨区域异地管辖实施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坚持在本辖区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先行受理,并在受理后五日内移送被指定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内黄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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