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9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孙*、白*与被告淇县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李**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白*以其与第三人已经协商处理纠纷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淇县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李**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白洁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白*撤回对被告淇县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白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