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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张**、魏家欣诉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张**、魏**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毛*、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牛**、原审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崔**、张*达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刘*、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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