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张**、魏**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毛*、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牛**、原审被告长垣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崔**、张*达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魏**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刘*、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