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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