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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周诉河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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