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与被上诉人马**、一审被告修武**理中心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张*,被上诉人马**,一审被告修武**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杨**、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与被上诉人马**就本案争议房产达成相关协议。为此,上诉人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马**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和被上诉人马**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武小三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马**撤回本案起诉;
三、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
四、终结本案诉讼。
一审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负担。二审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