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生诉被告沁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李**不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因原告何*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温县温**居民小组与温县人民政府、温县中**有限公司、温县中**有限公司土地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韩**与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车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博爱县人民政府、王**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仝利琴与沁阳**理中心、武**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何**诉沁阳**理中心、李**、李**不服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安**与禹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许**与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等与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