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诉沁阳**理中心、李**、李**不服房产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生诉被告沁阳**理中心、第三人李**、李**不服房产行政登记一案,因原告何*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