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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卫辉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苏*颁发的卫国用(95土)字第010904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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