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濮阳市**油田分局(以下简称油田分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行初字第2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中,刘**与市工商局达成和解,刘**表示对工商局的注销行为已完全接受,不再对原企业股东就企业相关问题发生任何纠纷,不再提起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市工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刘**撤回起诉申请、濮阳**管理局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减半收取为25元,由刘**、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