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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濮阳市**局油田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与被上诉人刘**、原审被告濮阳市**油田分局(以下简称油田分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2)华法行初字第2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中,刘**与市工商局达成和解,刘**表示对工商局的注销行为已完全接受,不再对原企业股东就企业相关问题发生任何纠纷,不再提起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市工商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刘**撤回起诉申请、濮阳**管理局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管理局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减半收取为25元,由刘**、濮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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