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7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蒋**与被告浚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2014年8月25日,原告以当事人已经于庭外协调解决纠纷为由,对被告及第三人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浚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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