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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芷行初字第14号原告房**、肖**、舒小菊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及姚茂海土地行政登记行政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肖**、舒小菊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姚**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肖**、舒**回对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房**、肖**、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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