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诉被告泸溪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龙**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11月24日以该案的土地行政登记为变更登记,土地权属来源于杨**转让行为,故需对杨**所持有土地权证另案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