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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麻阳苗**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滕和连诉被告麻阳苗**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滕和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滕和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行为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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