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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原告诉讼请求中提出异议的麻国用(90)字01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颁发,而非被告麻阳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所颁发。原告在诉状中错列被告且经审判人员告知后拒绝变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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