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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健诉被告溆浦**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溆浦**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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