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舒**不服被告溆浦**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舒**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舒*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舒**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