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洪江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洪江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怀洪行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原审原告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以被上诉人已受理本案涉及的林权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第九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