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州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州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伍崇解因民政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洪江市龙田乡金花村九村民小组与洪江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怀化**料厂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辰溪县**有限公司与辰溪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刘**,吕**,刘**,刘**与零陵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诉讼裁定书
(2015)辰行初字第6号中方县花桥镇三冲口村二组诉中方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行政判决书
新晃侗族**第七村民小组与新晃侗族自治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中方县泸阳镇新店坪村梁家村民小组与中方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林**与会同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洪江**花村九组与洪江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