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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车有限公司与靖州苗族**政管理局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州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靖州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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