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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料厂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怀化市食品饮料厂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怀化市食品饮料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怀化市食品饮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市食品饮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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