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吕**、刘**、刘*石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吕**、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吕**、刘**、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