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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吕**,刘**,刘**与零陵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诉讼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吕**、刘**、刘*石诉被告永州市零陵区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吕**、刘**、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吕**、刘**、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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