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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永州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永州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于2014年4月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陈**与第三人刘**、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永州分公司对本案所涉房屋存在所有权争议,故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于2014年6月16日裁定中止审理。在恢复审理前,原告陈**于2015年4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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