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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艾**与怀化**理局及原审第三人张雅雅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艾**因与被上诉人怀化**理局及原审第三人张雅雅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本案来看,上诉人唐**、艾**与刘**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方县人民法院2008年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该院(2009)方**153-2号执行裁定虽在被上诉人给张**颁证之后才作出,但该裁定书已经载明涉案房产经过拍卖公司三次拍卖,而拍卖系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后的后置处理程序,可以证实涉案房产拍卖前已被中方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的事实。张**原审提交的答辩状则证实了该院采取查封措施的时间在2010年1月前。被上诉人在此之后给张**颁发怀房权证鹤字第71000124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对二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产生了实际影响,故二上诉人与该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享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以二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5)怀鹤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怀化市鹤城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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